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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新網吉林新聞10月23日電(劉佳琦)近日,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案件。據悉,尹某(女)與宋某(男)系夫妻關系,二人結婚多年。尹某發現宋某向第三者鐘某頻繁轉賬,尹某私下要求鐘某返還,卻遭其嚴詞拒絕。尹某將鐘某訴至法院,要求確認贈與行為無效,并且鐘某需返還款項。
關于贈與行為效力的問題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: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。但是,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;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。夫妻忠誠是婚姻的基本準則,婚內贈與第三者財產,不僅破壞婚姻關系,更違背社會道德和公序良俗。
今年2月1日施行的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>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》第七條進一步明確:夫妻一方為重婚、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,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,另一方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無效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處理。這一規定為打擊婚內贈與第三者行為提供了更明確的法律依據,強化了對無過錯方的保護。
無效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:民事法律行為無效、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后,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,應當予以返還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:夫妻對共同財產,有平等的處理權。婚姻存續期間,夫妻共同財產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。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,屬于無權處分,另一方有權要求返還。
該案中,宋某在與尹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,與鐘某發生婚外情并多次向其轉賬。宋某的行為違背公序良俗,該贈與行為無效,鐘某應當返還宋某贈與的財產。
法官提醒,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誠、互相尊重、互相關愛,規范自己與他人的人際關系,經營好夫妻感情,維系家庭穩定。無論男女都應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念,守好私德,尊重公德。作為他人婚姻的“第三者”,會受到社會道德和輿論的譴責,切莫掉入泥潭不能自拔,最后還有可能人財兩空,實在是得不償失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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